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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

  • 国标代码:10716
  • 所在省市:陕西 - 咸阳市
  • 院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医药
  • 硕士点:5
  • 招办电话:029-38185360 38184259
  • 高校地址:南校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1号_北校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1号

招生章程


陕西中医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陕西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陕西中医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医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10716。招生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前身是1952年创建于西安的西北中医进修学校,1959年升格为陕西中医学院。学校现占地面积1055.9亩,分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西咸新区世纪大道,北校区位于咸阳市渭阳中路1号。

第九条  学校现有5个二级学院、8个教学系部;有2所直属附属医院、15所非直属附属医院。有21个本科专业,基本形成了以中医药为核心的医、理、文、管、工等学科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学校自1978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1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已经形成了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不同层次,全日制教育、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等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毕业颁发陕西中医学院毕业证书,达到《陕西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陕西中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一条  2014年本科招生计划2253名(其中预留计划22名,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专业为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药学、药学、药物制剂、中药资源与开发、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汉语言文学、英语、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中药制药、制药工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档案,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均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护理学专业建议女生身高为1.60米以上的学生报考。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限。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英语专业加试口语。

第十六条  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录取及分专业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分配专业。将调档线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第一、二、三、四、五、六专业依次录取,处理完前一考生后再处理下一考生。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投档成绩低而所报的所有专业都已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学生分数和等级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按专业收取学费。本科35005000/·年,学生须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9-38185360(传真),029-33691100;地址:陕西西安西咸新区世纪大道陕西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712046;招生网址:http://zs.sntcm.edu.cn;咨询信箱:992754984@qq.com;咨询QQ992754984;微信公众账号:陕西中医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中医学院学院招生办公室。

 

 

 

O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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