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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

  • 国标代码:13468
  • 所在省市:福建 - 福州市
  • 院校隶属:福建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591-83969606
  • 高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登龙路99号

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以下简称“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并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依托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具有雄厚实力阳光城集团的资金优势,践行“刚健笃实,辉光日新”的校训,确立了“创百年名校”的战略目标,围绕“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坚持“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多样发展、重在素质”的人才培养方针,提出了“责任、真实、阳光”的人才培养核心价值,推行“规范化、人文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养、扎实理论基础、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批次、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4年计划面向福建、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管理、英语(商务方向)、日语、广告学、法学、应用心理学、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和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等本科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一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阳光学院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 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 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舞蹈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十七条  山东省、四川省、江苏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政策,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美术学和舞蹈学等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和软件工程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英语(商务方向)、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6000元;

3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和应用心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400,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200

第二十一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8000/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生·年,贫困生2500/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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