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为:北京10054、保定10079,英文名称为“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与由国家电网公司等七家特大型电力企业集团组成的校理事会共同建设的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迁至河北,后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华北电力学院和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学校校本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两地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专业设置比较齐全,教学、科研条件比较完备,博士、硕士与本科教育层次兼备,已基本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等相结合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学校有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0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个博士点专业(其中,电气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管理科学及工程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52个硕士点专业、54个本科专业、4个二学士学位专业,有MBA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北京校部 地址:北京德胜门外朱辛庄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招生办
邮编:102206
电话:010-80796341 80798510 80795314(传真)
网址:http://www.ncepu.edu.cn
E-mail:zsb@ncepu.edu.cn
保定校区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大街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招生办
邮编:071003
电话:0312-7522426 7523164 5055135(传真)
网址:http://202.206.208.65
E-mail:hdzsb@ncepubd.edu.cn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考生的英语、数学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90分(成绩以150分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专业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和信息安全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它专业优先招收英语、日语、俄语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我校对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自然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不另作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比例范围内。
第十七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的),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安排以高考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享受各种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的),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和报考专业的顺序进行录取,第一至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专业级差为3分。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在江苏招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根据当地《招生报》公布的目录按学校专业填报志愿。我校对于有特长、数学和外语成绩好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收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规定,校部北京理工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保定校区艺术设计专业的学费标准为8500元/年,其他专业的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对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的颁发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华北电力大学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