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民办)
学校代码:13644
学历层次:普通本科(四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学校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岩图路9号(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下设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实施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均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四、 录取要求
第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八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考生英语口试成绩不做要求。
第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五、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份相应的艺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体育成绩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体育统考成绩,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若我校招生录取规则与相关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冲突,则按照该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投档规则为准。
六、 收费、退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各项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按照总学分学费除以4年标准学制换算并确定,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为:
1.普通类、体育类专业学费:24500元/生·年;
3.艺术类专业学费:29500元/生·年。
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四人间4100元/生·年、六人间33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退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第八条退费规定执行。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文),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为: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遗失补领各类证书工本费5元/证,火车优惠磁条按成本收取7元/卡;校园一卡通工本费15元/卡;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代收费:教材费一般不超过6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学年结清,多退少补;超定额水电费(额定标准:水定额5立方米/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按组织考试的职能部门明确的标准收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习成绩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八、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岩图路9号(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邮政编码:541100
E-mail:xkzsb13644@163.com
电话:0773-8100501、8100502、8100503 、8100506
联系人:黄老师、金老师
(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