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巩固“阳光工程”成果,维护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一) 招生对象
高职各专业招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考生。
(二) 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的有关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高职高专批次的录取,福建省的考生实行“按考生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的模式;省外的考生按招生省份的规定实行。
3、被录取新生到学院报到时,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进校学习一学期后,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并符合学院有关转专业管理规定者,可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4、执行各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5、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6、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7、无外语语种限制,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请慎重,我院各专业仅提供英语教学。
8、若上线的考生报读的专业出现扎堆的情况,我院将在征求考生意见的基础上,在征得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对招生计划的部分专业进行调整。
9、毕业证书: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各门学科成绩合格者,由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经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1、录取结果在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公布。
网址:WWW.qzjmc.cn或WWW.泉州经贸学院.cn
2、录取名单除在本院院务公开栏张贴公布外,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六条 招生纪律
(一)学院设立“奖、助、贷”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不使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就读我院的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奖项。
(一)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收费,并在院务公开栏和学院网站公布。
(二)学费:高职各专业学费每年5500---6000元。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我院在招生省份刊登的《招生资讯》或“新生入学须知”。
(三)住宿费:住宿生按不同住房标准收取。普通宿舍:500元/年;学生公寓:700元/年、970元/年、1300元/年;慈山分院:500元/年、570元/年、830元/年。
(四)代办费在“新生入学须知”中明确。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一)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档案材料及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院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招生工作通讯联系方式:
1、招生办公室电话:0595---28050699
2、招生办公室传真:0595---28051133
3、网 址:WWW.qzjmc.cn WWW.泉州经贸学院.cn
4、电子邮件信箱: qzjmxyzsb@163.com
附则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