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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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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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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国标代码:10300
  • 所在省市:江苏 - 南京市
  • 院校隶属:江苏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硕士点:25
  • 招办电话:025-58731378
  • 高校地址: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 博士点:7

招生章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为保证我校2011年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兼顾国家、考生、学校三者的利益。

第二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

3、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4、学校层次:全国重点本科

5、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生网(http://zs.nuist.edu.cn)查询。

6、学费标准:采用学分制收费,普通类专业按4600/人·年预收,艺术类专业按6800/人·年预收,中外校际交流等合作培养项目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7、证书颁发:符合相应条件的,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外校际交流等合作培养项目同时颁发国外合作大学证书。

8、就业情况:2010届学校毕业生就业率98.62%,其中高质量就业率为95.22%。学校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按照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录取,思想政治品德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1、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以下专业分别对色盲、色弱提出限考:

限色盲、色弱专业(17):大气科学、大气科学(气候学)、海洋科学、大气科学(水文气象)、应用气象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科学与技术、测绘工程、应用化学、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

限色盲专业(10):大气科学(大气探测)、大气科学(大气物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大气科学(大气环境)、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学、给水排水工程、动画(动画艺术/数码动画/数字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网络媒体艺术/游戏设计艺术/现代展示艺术)。

2、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本人所学语种的专业。

3、男女比例不限(国防生根据空军要求)。

4、实行远程网录取,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5、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院校志愿录取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再录取第二志愿,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的院校投档规则进行录取。

6、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录取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即分数优先,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根据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如果所报第一专业已满,按顺序考虑第二专业,依此类推。(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7江苏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选测科目类型、等级要求及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另行制定。

8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需参加当地省艺术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对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根据各省规定调阅档案,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9、在不降分录取的前提下,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适当加分投档的政策。

10、其他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及我校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三章录取与入学

第四条 学校招办根据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转为我校相应专业的普通生。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设置总额3000万元的各类奖助学金,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和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招生咨询电话和网址

第九条 咨询电话:0255873137858731387

址:http://zs.nuis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适用于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

第十一条本章程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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