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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

  • 国标代码:10352
  • 所在省市:浙江 - 丽水市
  • 院校隶属:浙江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师范
  • 招办电话:0578-2271179
  • 高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学院路1号

招生章程


丽水学院全日制招生章程
丽水学院全日制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浙江省高招委和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丽水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文理为主,文、理、工、管理、教育等学科协调发展,融师范性、民族性、地方性为一体,专业结构比较合理,有一定学科优势和鲜明特色,有较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多科性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位于丽水市市区学院路
第五条 学校培养包括本、专科、高职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招生工作领导和招就处、教务处、保卫处、院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在招生录取期间,作出调整招生计划的决定。
2、在新生注册前,对有关录取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招生工作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招生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议。
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专业、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服务工作。
5、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前提出调换专业申请提出处理方案,并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7、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配合各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网上录取工作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办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实施网上招生录取工作。下设五个分组:
1、录联组:负责网上录取;保持与省招办的联系;负责打印新生录取通知书。
2、宣传咨询组:负责宣传招生政策,解答考生及家长的咨询,必要时做好接待工作;负责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3、技术保障组:确保网络畅通,解决与录取有关的技术问题,并有应急预案;协助录取组、宣传咨询组工作。
4、保安组:负责网上录取期间的保安工作。
5、监察组:负责录取期间的监督工作,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各分组工作期间各尽其职,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办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本科英语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10分以上,高职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最低分100。如有变动,则于当年的招生简章中予以说明;外语单科成绩的要求在当年“录取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录取具体方式:
1、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平行志愿的考生,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专业分数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的级差均为3分,第三专业志愿以下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
学校网址:http://www.lsxy.com
招生办网址:http://zsjy.lsxy.com
招生咨询电话:0578-2271180 (含传真)
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lsxy.com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578-2895623(每天上班时间)
第十九条 学校学历证书颁发按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部门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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