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为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吉林省政府批准的省重点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和有关校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
第八条 专业录取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志愿先后顺序, 在前三个专业志愿中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其它专业志愿为调剂参考志愿;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
第十条 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没有限制。
第十二条 外语分数及语种要求
英语(英德、英法、英日双语方向)、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专业考生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满分为150分);日语、俄语专业考生语种不限;其他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四章 奖助措施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设有特等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一等奖学金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年200元。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000元。
第十四条 本科学费为12000—13000元/人/年。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生颁发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可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和我校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0431—84533585 84533588 84533589
学院网址:www.hqwy.com
学院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58号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