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中山大学
第二条 校 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和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录取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方式,由计算机按事先设定的规则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投档;录取时,以考试分数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第八条 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各类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九条 院校级差: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时设置院校级差分(每一级差为30分,即第二志愿报考我校者减去30分,第三志愿报考我校者减去60分,依次类推)。依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关于志愿投档的规定。非第一志愿考生若与第一志愿考生同时出档,将减去院校级差分后与第一志愿考生同时进行专业录取;若未同时出档,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生源仍不足时,我校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我校不接收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条 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分数级差的计算方法为: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
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该类志愿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该类专业。若考生全部填报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则只安排在该类专业中录取。我校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包括: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眼科视光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
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该类专业。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时服从专业调剂,可在该省份所有录取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我校合作办学类专业包括:土木工程(与香港大学合作办学)、微电子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办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合作办学)等六个专业。
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方案为:等级要求选测科目AA,必测科目4C,技术科目合格。录取时专业安排实行等级级差法,即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具体为每一“A”折算为0分、“A+”折算为3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结合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录取。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AB。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定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除日语、法语、德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朝鲜语专业,其余专业入学后只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体检受限专业,按我校招生简章各专业备注执行。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逸仙班”选拔:我校在物理、化学、生物及经济(理科)类专业入学的新生中,择优选拔120位学生组建“逸仙班”。“逸仙班”以理科基地为依托,按学科群打基础,因材施教,优生优培,致力于加强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协调发展,着力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创新人才。以上四类专业具体是指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保险、物流管理、微电子学、物理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物理、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等18个专业。(详见《中山大学“逸仙班”管理试行办法》、《“逸仙班”学生实行全程导学制的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博雅班”选拔:我校面向传播与设计学院、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法学院相关专业入学新生中择优选拔120人组建“博雅班”,通过集中全校的优质教育资源、跨学科博雅教学、国际化办学、双语教学、研究性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创业项目实践等改革于一体的新机制,着力培养一批有较强学术创新潜能、团队协作精神与创业实践技能,善于参与国际竞争,并有一定的领导才能的精英人才。入选“博雅班”的学生可获得课外调研、校外实习、创业实践等实践教育的专项资助,并享有辅修上述四个学院各专业课程的优先机会。以上四个学院的相关专业具体是工商管理、工商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法学、新闻学、艺术设计学、数字媒体艺术等14个专业。(详见《中山大学“博雅教育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少数高考成绩优秀的临床医学(五年制)专业新生入学后经选拔可以调整到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就读。
第三章 其他类招生
第十六条 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十七条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台湾省学生的招收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防生的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09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四章 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方向)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10275
电话:020-84111598、84036491(传真)
网址:http://admission.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