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科目
物理
预估分数
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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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

  • 国标代码:13665
  • 所在省市:四川 - 成都市
  • 院校隶属:四川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招办电话:028-87825027 87825028 87825029
  • 高校地址: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1号_什邡校区:什邡市京什东路北段99号

招生章程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是按照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件的要求,由公办高校-电子科技大学吸收社会资金举办的按新机制新模式运行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电子科技大学和著名高新科技企业——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本专科招生的种类:普通高考生(含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和高职(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专业、分省市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之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报考动画、影视动画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报考我院。
第十一条 报考航空服务(空乘及地面服务)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我院组织的面试,合格者方可报考我院。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特殊专业除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并综合考察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对符合要求的考生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文化成绩在进档考生中排前三名者予以优先录取(适用于招生计划在10名以上地区)。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不超过3分。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安排其他录取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同等条件下,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因我院专业以及双语教学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请慎重考虑。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另外,报考我院动画、影视动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要求考生无色弱、色盲;基于专业特点,色弱、色盲考生慎报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就业实际,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只招收少量女生,女生在报考时请慎重考虑。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颁发文凭
第二十一条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相关规定,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由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士学位,所有证书实行电子注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普通本科专业12500-15000 元,普通高职(专科)专业10500-13000 元,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 元,艺术类专科专业13000元;住宿费按不同的住宿规格收取:四人带卫生间1200元/生.年,四人不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生.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1号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611731
咨询电话:028-87825027、87825028、87825029
真:028—87825026
址:http://www.cd.uestc.edu.cn 或http://www.cduestc.cn
电子邮件:uestc-cd@uestc.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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