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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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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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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学院

  • 国标代码:10920
  • 所在省市:湖北 - 黄石市
  • 院校隶属:湖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招办电话:0714-6350612
  • 高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

招生章程


湖北理工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理工学院 (院校国标代码:10920)

 

第三条 办学类型、形式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招生工作处作为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通过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发布本校招生信息。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2014年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我校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将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详见《湖北理工学院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十五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因招生专业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我校本科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应用英语、英语教育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等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有多项奖助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占学生总数20%)、单项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习优胜奖、科技创新奖、文体活动奖等)以及学生专项、专业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占学生总数的30%)、学校设立的“奋博”助学金和临时生活补贴。同时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活动获取报酬。根据国家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是新生报到时唯一的信息采集凭证,新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湖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处电话:0714-6350612、6359652、6372166、6356616(兼传真)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xx.hbpu.edu.cn

学校电子信箱:hbpuzs@163.com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生效,并由湖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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