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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 国标代码:13125
  • 所在省市:陕西 - 咸阳市
  • 院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29-38114101 38114102
  • 高校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崇文路1号

招生章程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及国家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校实际,特制定2026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为了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进行,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61013125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1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秉持“锲而不舍、玉汝于成”的校训,“爱国孝亲、励志践行”的校风,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战略,积淀形成“思政引领、德育先行、三维培养、三融教育、信息支撑、工程提能”的办学特色。现设有服装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健康学院、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部、体育部10个教学院(部),是一所以工为主,工、艺、文、管、经、教育相结合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厅的政策要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普通类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填报志愿统一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所有进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一经录取,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正式注册。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考生在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执行生源省份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时排序,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先按专业课成绩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政策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学校对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要求。仅报考本科表演专业及专科表演艺术专业的考生有身高要求,本科表演专业男生身高需在180CM(含)以上,女生身高需在170CM(含)以上;专科表演艺术专业男生身高需在175CM(含)以上,女生身高需在165CM(含)以上。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对考生无体检要求限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我校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录取新生按《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未向学校请假说明情况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向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抄送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十九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38114101、38114102  

传真:029—38116188     学校官网:www.sxfu.cn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名称具印。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未尽事宜及与生源地省份规定不一致情况,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2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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