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829,在陕招生代码:8121。办学地点: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1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历及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是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地处咸阳市区,校园环境优雅,办学设施优良,形成了以会计类专业为龙头,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为主干,计算机类、水上与航空运输类、建设工程管理类、文化艺术类等多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专业相对聚焦,特色鲜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中严格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省、市招生部门、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1年学校面向19个省(市、区)招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执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公布的规定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生源省级招办无明确规定比例的学校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对享受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安排专业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报工艺美术品设计专须参加生源省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若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与生源省(市、区)不一致时,以生源省(市、区)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招生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外语要求:学校不限外语语种,无加试口语要求。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切实落实国家的资助政策,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学费减免、职业技能竞赛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多元资助体系,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全面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相应标准发放报酬。
第二十一条 对服兵役学生学费资助政策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学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统一制式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审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我校章程规定如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