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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

  • 国标代码:11065
  • 所在省市:山东 - 青岛市
  • 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硕士点:41
  • 招办电话:0532-83780001
  • 高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 博士点:14

招生章程


青岛大学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大学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大学 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中心校区 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东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93号)

西校区 (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专科)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大学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坐落在黄海之滨、浮山之麓,依山傍海,风景秀丽,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一所办学规模较大、学科门类齐全、办学水平较高、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综合大学。这里文化底蕴深厚,学者云集,充满浓郁的时代气息,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现有23个学院,84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医、教育10大学科门类;有9个博士学位授予点、114个硕士学位授予点、3个博士后流动站;拥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拥有国家基础教学实验室示范中心2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精品课程2门,国家特色专业4个,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拥有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4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7个,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9个,省级精品课程19门。学校现有专任教师近2200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长江学者”2人,“泰山学者”8人,国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56人,教授300余人,副教授近700人;现有全日制学生36000余人,其中研究生4000余人,外国留学生近1000人。学校占地2768亩,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2006年,学校以优秀成绩顺利通过了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实行开放办学,全面推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多所高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现有学生出国交流学习项目30个。目前学校聘请了50多名外籍专家来校任教,聘任了100多名海外著名学者为兼职教授或名誉教授。另外,学校设有国家华文教育基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考点和德语的德福考试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大学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青岛大学2009年计划招生8500 人,其中本科计划招生8000 人,高职(专科)计划招生500人。

第十三条 青岛大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以及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青岛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按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招生专业(除服装表演专业外)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招委 [2008]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400分以上(含400分),若达不到不予录取;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在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的基础上,其文化课成绩在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并达我校的文化课成绩控制线(分专业划定)后,按我校专业测试成绩(若考生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须达到合格),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以后,由学校招办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5953692 传真:0532-85954708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s.qd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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