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化工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2006年,学校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办学目标:把北京化工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水平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化工大学”。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和北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关亢山路。
第五条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保障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化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录取体制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招生计划
北京化工大学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做好招生工作、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历年报考生源分布情况、学科专业设置、各省生源在校生的学业表现和社会需求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计划、选测科目及相关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北京化工大学工业设计专业是教育部审核批准的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工业设计”专业名称公布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条 提档比例
北京化工大学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105%以内,最高不超过120%。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提档比例为105%以内。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
1. 北京化工大学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依次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生源地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成绩。我校将预留在京招生计划的5%左右名额,用于录取北京生源第二志愿的高分理工类考生,高考成绩要求高出我校在京提档线40分以上,且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对工业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数为0的招生省份,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的艺术类考生。
2. 凡获得北京化工大学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预录资格的考生,需在本科一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化工大学;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需在平行志愿的A志愿或省招办规定特殊类批次志愿填报北京化工大学,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录取与加分
1 .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高考成绩满足北京化工大学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以实考分数录入相关专业。我校对省级优秀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及具有体育特长等按教育部规定享受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2. 北京化工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清”录取原则。
3. 北京化工大学要求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据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须达到AB等级以上(含AB)。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达到江苏省对该类考生的相关等级要求。
4. 获得北京化工大学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预录资格的考生,须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还需通过各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保送生及其他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以学校与考生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对于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获得A档资格考生应达到当地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校审查、录取;获得B档资格考生,应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线下20分(江苏省为10分)以内,但不低于本科一批次控制分数线,由我校审查、录取。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投档线界定为我校在当地已公布的本科统招计划数形成的投档线测算值。
第十三条 定向招生
若在北京化工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可在我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无法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
1.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分布安排专业,各专业之间设定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3分以内,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2.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报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英语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北京化工大学文理兼收专业,双语课程使用英文教材。工业设计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3.凡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热爱体育事业,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7,年龄不超过22周岁(
4.报考北京化工大学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获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统考合格证及北京化工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在60分(150分制)或达到该科目总分的40%以上,其余单科成绩不做要求。录取时,我校根据进档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合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理科一起排队),参考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不分文理)=高考实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往届生和男女生比例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入学后复查
1.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定向录取新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注册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拒绝与定向单位及学校签订协议书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2011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工业设计专业(艺术类)每人100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5000元/学年;如果国家调整2011年学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每人1200元/学年。
第五章 优秀生选拔
第十八条 入学新生可自愿参加综合性的能力测试,成绩优异的新生可成为优秀生。以下两类新生可免试推荐为优秀生候选对象: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省级赛区二等奖以上的学科竞赛获奖学生;2. 高考成绩(含加分)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的理工类最高分新生。优秀生可以自主选择本科专业;可享受第一学期优秀生奖学金;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生资格的本科生可优先被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并优先被推荐进入与国外知名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
第六章 国际班学生选拔
第十九条 北京化工大学2011年首次创办国际班,采用与国外联合培养大学的“2+2”或“3+1+
国际班仅限在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化工大学并被正式录取的2011级新生中选拔,不对外另行招生,新生自愿申请。高考成绩达到国际班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数线(含加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详见北京化工大学招生网上公布的《北京化工大学2011年免试入选国际班高考分数线》)的新生,可直接入选国际班。
直接入选新生免交第一学年学费,若在校学习期间的累计GPA大于等于3.0可免交下一学年学费,若在第二学年结束时,累计GPA大于等于3.0,在国际班内GPA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通过国外联合培养大学选拔考核,则可继续享受北京化工大学提供的两年全额留学奖学金,用于支付国外联合培养大学的学费。若在第二学年结束时,GPA大于等于3.0,且在国际班内GPA排名在前三分之一的学生,放弃国外联合培机会或未通过联合培养大学选拔考核,学校将全额资助学生参加一项2-3周海外见学项目,在英语六级考试通过情况下,学生还可免试进入我校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培养环节。若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在国际班内GPA排名不在前三分之一,学生可参加国外联合培养大学选拔考核,合格者在国外留学费用自理。完成国内和国外学习任务,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学生可获得我校和外方学校的相应学业证书。
第七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对于品学兼优学生,学校设有不同层次、类型和级别的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交学杂费、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 64435706,64436198,64453226
传真电话:(010) 64414824
招生网站:http://www.goto.buct.edu.cn
电子邮箱: zsb@mail.buct.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