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适用于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生源质量,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东11号,邮编453002。
第三条我校是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
第四条我校专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我校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八条本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年度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
3、实事求是的开展学校的招生宣传及咨询工作;
4、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复查;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我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语种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我校对在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调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学校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国家体检标准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十五条 我校只接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不接收其它小语种考生。
第五章奖学金
第十六条 对来我校学习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为保证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我校实行如下三种救助或奖励措施:一是对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二是学校协助其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三是对综合成绩优异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经评比可以得到综合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除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外,还有联合办学董事单位提供的企业奖学金、远东电缆公司、卫华集团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等企业奖学金。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 我校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56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33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为400——8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新生到我校报到后,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等方面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373—3770839、3392734、3392200;传真:0373—3392505;电子邮件:zsb@hneeu.edu.cn;网址:http://www.hnee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