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历学位:颁发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普通本科学历证书;颁发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综合评价批次、保送生。
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招生范围:面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辽宁、天津、陕西、河北、吉林、甘肃、山西、青海及广东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高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批次招生范围:广东、浙江、上海、山东,依据学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章程执行。以上四省市考生可同时在提前批次填报我校。
保送生招生对象: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大学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大学招生委员会执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等级级差”原则,等级之间设2分级差,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加上折算分值参与进档后的专业(类)排序。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B。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或95分(满分120分)及以上,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可正常录取。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2018-2019学年学费: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2018-2019学年住宿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授权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大学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适用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部门: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8427 3500
传真号码:(0755)8427 3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755)8427 3380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