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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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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 国标代码:14140
  • 所在省市:北京 - 北京市
  • 院校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院校层次:专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10-62406668
  • 高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招生章程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2022年招生章程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专科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均以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名称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

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

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

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

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身体健康,艺术类考生无色盲者均可报名。

    2、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3、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志愿录取额满且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4、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课分数达到本省专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2、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3、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员会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学费(元/每学年):舞蹈表演22800元/每学年、音乐表演22800元/每学年、戏剧影视表演22800元/每学年;影视编导21000元/每学年、新闻采编与制作18000元/每学年、播音与主持24200元/每学年、摄影摄像技术24200元/每学年;书画艺术(国画方向)21000元/每学年、文物修复与保护(书画鉴定方向)18000元/每学年;服装与服饰设计22800元/每学年、艺术设计18000元/每学年、广告艺术设计18000元/每学年、数字媒体艺术设计22800元/每学年、动漫制作技术21000元/每学年、会展策划与管理18000元/每学年。

住宿费:3500元/年。

第十四条  家庭贫困的学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你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贫困证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好的贫困生,第二学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由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等相关证件材料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按照录取系统的新生录取名册信息核查考生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网址:http://www.bjam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bjamu.cn

咨询电话:010—62406668;62406669

传真:010—662407073

联系部门: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邮编:100194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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