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3524)。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号(邮编:536000)。
第三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广西教育厅批准的民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及各省级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招生省级招生办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安排的录取批次和高职高专院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分类分文理进行录取。
第九条 在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 比例投档;实施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下,按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最高比例投档。
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科类分专业录取时,依照实考成绩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录取。优先录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一条 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相对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我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向有关省招办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批次内投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学院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规定补充录取征集志愿。
第十五条 学院认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科省级控制分数线的,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综合平衡,择优录取。对英语等单科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为了保证报到率,对已投档考生将进行电话确认。
第二十条 我院承认各省的美术联考成绩,我院在全国招生省份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不设艺术类统考的省市(市、自治区)承认其他高校的艺术考试合格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以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号:6822531)。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9-6801200、6818000,传真:0779-6818002,学校网址:http://www.sszss.com ,电子信箱:beiyizjb@163.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