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科目
物理
预估分数
500-520分
设置

广州工商学院

  • 国标代码:13714
  • 所在省市:广东 - 广州市
  • 院校隶属:广东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20-86929603
  • 高校地址:花都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南环路28号_三水校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开发区

招生章程


广州工商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工商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工商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海布光明路5号;邮政编码:510850

三水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三花公路中23号;邮政编码:528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工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投档总分(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专科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使用的术科成绩,我校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校考术科成绩,没有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各省术科统考成绩。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艺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该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C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艺术类专业,色弱、色盲者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电话:020-86929675

    电子邮箱:buduli@163.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914402、86929603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gs.org.cn

招生网址:http://www.gzgs.org.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工商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学院授权广州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院校风光

高校主页

看过此高校的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