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以下简称“厦门工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3115。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二章 学院简况
第五条 厦门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主要培养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厦门工学院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校园占地702亩,规划总投资12亿元,总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已建成约36.5万平方米)。
第七条 厦门工学院依托华侨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优势资源,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重点构建机械、材料、电子、信息、土木、建筑、汽车、交通、环境等工科类学科群,同时适度发展经、管、艺术类专业,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多学科相配套的专业体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招生机构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批次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2012年面向福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生类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厦门工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加分处理办法: 学院执行各个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4.专业确定办法:对进档考生,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5、考生入学一学期以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允许转专业一次。
6、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招生专业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厦门工学院招生专业和各专业收费标准
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子技术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为:
1、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2、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子技术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3、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每人每学年18500元;
4、软件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0000元。
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收取。
第十七条 上述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各省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奖励人民币8万元。
第十九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线下10分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1至第3名和理科第 1 至第5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文科第 4 至第 6 名和理科第6 至第 10 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或有专项特长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相关证书证明,奖励人民币2万元。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教育部规定的五大学科竞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奖项者。
第二十二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或有专项特长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相关证书证明,奖励人民币1万元。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教育部规定的五大学科竞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省赛区二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含二级)者。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报到的我院新生同时符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李德文奖学基金”,每年向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厦门工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考生可向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92-6667706。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中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厦门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251号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邮编:361021
联系电话:0592-6667566,6667577,6667588
传 真:0592-6667579 电子信箱:zsb@xit.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xi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