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招生”,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始建于2002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二段60号(成都校区)、宜宾市南溪区凤凰大道18号(宜宾校区)。
学校网站:www.gingkoc.edu.cn。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是以社会对人才需求、我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最终经省招委、省教育厅批准执行。
第八条 各省分专业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招生就业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有关省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均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质量,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合格考生。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相关投档录取规定。
对于实行新高考方案的省份选考科目及录取规则,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招收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四川省按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安排考生专业,根据投档排序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其他省份按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在录取原则下优先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
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的,按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参考考生其他专业志愿,调剂录取到同类别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按退档处理。
若生源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对专业志愿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将结合当地教育考试院(招办)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专业统考的考生,体育类专业只招收参加体育类专业统考的考生。
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统考成绩,并达到生源地教育考试院(招办)划定的本、专科录取控制线。在进档考生中,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及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从高到低录取;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及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从高到低录取。
若生源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对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将结合当地教育考试院(招办)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严格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补充规定。对于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情况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对于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情况的考生,学校相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酒店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宜宾校区就读,其它学年在成都校区就读。
旅游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市场营销、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造价、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学专业:第一学年在宜宾校区就读,其它学年在成都校区就读。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中西面点工艺(专):三年均在宜宾校区就读。
其余专业在成都校区就读。
第二十条:按设计学类、体育学类专业录取的省外考生,入学前需按要求向学校提交预读专业申请,进校后原则上先按考生申请的预读专业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录取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不能互调。
第二十二条 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具印颁发教育部认定、教育部学信网可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凡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故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一律不予退档。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形式、拓展资助渠道,现已形成以奖、助、贷、勤为主的资助帮扶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
第二十七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办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因通讯不畅造成的一切录取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为www.gingkoc.edu.cn,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仔细阅读学校有关招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学校将在校园网(www.gingkoc.edu.cn)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相关批次录取结束20天内下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并由学校招生工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7979300、87979220、87979000
网络咨询:(QQ号)800120222
微信公众号: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电子邮箱:yxzs@gingkoc.edu.cn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二段60号
邮 编:61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