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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11
  • 国标代码:11414
  • 所在省市:北京 - 北京市
  • 院校隶属:教育部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硕士点:33
  • 招办电话:010-89733245
  • 高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北京西校区)_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15号(北京东校区)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安定路355号(克拉玛依校区)
  • 博士点:14

招生章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1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规范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实施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有北京校区和克拉玛依校区。

北京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北京校区招生代码11414。北京校区招收的本科生在北京校区学习。

克拉玛依校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安定路355号。克拉玛依校区招生代码19414。克拉玛依校区招收的本科生在克拉玛依校区学习。

第三条 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对于我校使用北京校区招生代码录取和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北京校区本科毕业证书;对于我校使用克拉玛依校区招生代码录取和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和《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成立以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设在我校北京校区教务处,其职能如下: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4.组织进行普通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6.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报考资格

第八条 报考资格执行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下列情况没有报考限制:

1.往届生报考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2.学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对女生报考没有限制;

3.除英语专业外,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学校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并要求本科毕业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十一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三条 提档原则。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省(区、市)的本科一批分数线。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提取考生档案。平行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提取考生档案。

我校在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总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专业录取以实际考分为准,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当总分和专业志愿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值高、有政策加分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2.对于顺序志愿的省份,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后,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第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时,依次提取第二、第三志愿等考生档案,比照第一志愿的方法进行录取;对于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提档比例完成招生计划后,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若未完成计划,按省招办安排将剩余计划进行志愿征集、录取,如仍无法完成,学校收回该省的剩余计划,转入其它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调剂和退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报考英语专业的,外语必须为英语,要求参加省招办口语加试,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5.对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

6.对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含)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具有的普通自主招生资格(含“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的考生须达到同样等级时,方能享受相应降分优惠。

第十五条 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

1.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有关招生章程执行;

2.我校北京校区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和西藏等六省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参照以上原则,被录取后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科技学院或云南省昆明市云南民族大学就读一年预科,预科成绩合格后,下一年转入我校北京校区学习。

 

第五章 入学后复查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高水平运动员须通过体育复测后,方可入学。

第十七条 新生未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与标准。

我校北京校区按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

招生专业学费标准:(1)资源勘查工程、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物探)、勘查技术与工程(测井)、海洋油气工程、能源化学工程和英语专业为5500元/生·学年;(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应用化学、环境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能源与动力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和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为5200元/生·学年;(3)经济学类(含能源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含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为5000元/生·学年。

我校克拉玛依校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

招生专业学费标准:资源勘查工程、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专业均为3500元/生·学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国家、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置了多种奖助学金,用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通过奖、贷、补、助、免等各项学生资助管理措施,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49

咨询电话:010-89733245、89733079(传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9733105

E-mail:sydxzsb@cup.edu.cn

网址:http://www.cup.edu.cn/bkzs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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