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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

  • 国标代码:11498
  • 所在省市:福建 - 莆田市
  • 院校隶属:福建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594-2637164
  • 高校地址:学园校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_紫霄校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2121号

招生章程


莆田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的全称为莆田学院(院校国标码:11498),英文译名:Putian University,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898年创办的兴化圣教医院附设护士训练班,是一所“工医占优势,文管显特色”,理、工、文、管、医、教、艺、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学校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入选福建省A类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

第二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紫霄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紫霄2121号;学园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

第三条  2023年学校普通高考所有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校。

学制:临床医学和城乡规划为五年,其它专业为四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招生改革的调查研究,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

邮政编码:351100

电子邮箱:ptxyzsb@126.com

电话:0594—2637164、2615956(传真)

网址:https://www.pt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拟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助产学专业只招女生,英语和商务英语这两个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合格(没有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份除外)。其他招生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其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总分的6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大量专业课为英文教学,高考时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学业完成风险较大,不宜报考就读。

第十二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无独立的清真餐厅,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正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调档原则及调档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方式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将把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或投档单位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所填报的专业均未被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有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据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再另行举行专业测试,若考生所在省份可进行平行志愿投档,我校使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进行录取。

1.美术类各专业:

(1)按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含政策照顾分,下同)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出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特征分或同分排位、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2)按非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以下计算公式得出的综合分(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特征分或同分排位、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美术类各专业: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150%。

2.音乐类各专业:

(1)按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出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特征分或同分排位、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2)按非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或同分排位、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注:艺术类各专业投档办法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第十九条 体育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按非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专业调配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91-2692211。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若有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退费根据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本科各类专业(项目)学费标准如下:

1.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专业:5040元/生•学年;

2.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3.医学类专业:6240元/生•学年;

4.闽台合作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8000元/生•学年(该学费标准指在莆田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该专业学生视情况可前往美国学习3个学期,在美国学习阶段学费按美国新奥尔良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其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主要有“励志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避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相关文件要求,临床医学(定向县级医院)专业学生毕业后的本科毕业证书内页中加注“定向县级医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莆田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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