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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

  • 国标代码:11391
  • 所在省市:云南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院校隶属:云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师范
  • 招办电话:0878-3129000 3124584
  • 高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

招生章程


楚雄师范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通过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全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楚雄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英文全称: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八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条件与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学校2023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山西、甘肃、青海、天津、内蒙古25个省(区、市)招收本科学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提供虚假材料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录取时,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需满足高考综合改革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区、市)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额不满,则进行征集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计划完成。

第二十条  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额未满的同类别招生专业(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及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则依次按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区、市)为语文、数学、外语。若投档分数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规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均认可和使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2.“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 ”计算排序,依据计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计算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其余省(区、市)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3.“美术学类(不含书法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4.“书法学”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 ”计算排序,依据计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计算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书法学”专业在其余省(区、市)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5.“体育学类”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6.如省(区、市)按综合成绩投档,录取时按进档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分: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或听说测试,其他专业不作要求。新生进校后,我校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办的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小学教育、物理学、地理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化学八个本科专业在云南省属于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在其他省(区、市)的招生批次按照各省(区、市)2023年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考生填报志愿时务必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以免录取时被退档。有意向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认真阅读《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办法》,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体检标准的考生,将无法申请教师资格证。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七条  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定后,学校将按考生报名时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从报名到招录期间,考生应始终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云南省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以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楚雄师范学院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含体检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专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专科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标准

序号

招生专业(类别)

学费(元/生学年)

1

思想政治教育

4000

2

小学教育

3400

3

小学教育(公费师范生)

免收

4

小学教育(优师专项计划)

免收

5

学前教育

3400

6

教育技术学

4500

7

应用心理学

4500

8

应用心理学(公费师范生)

免收

9

音乐学

8500

10

英语

3400

11

汉语国际教育

3400

12

人文教育

3400

13

汉语言文学

3400

14

泰语

3400

15

书法学

8500

16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500

17

人工智能

4500

18

数学与应用数学

4500

19

数字媒体技术

4500

20

网络工程

4500

21

信息与计算科学

4500

22

 应用统计学

4500

23

物理学

4500

24

物理学(优师专项计划)

免收

25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4500

26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4500

27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4500

28

地理科学

4500

29

化学

4500

30

科学教育

4200

31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4500

32

生物技术

4500

33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4500

34

园艺

4500

35

食用菌科学与工程

4500

36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4500

37

社会工作

4000

38

市场营销

4000

39

财务管理

4000

40

会计学

4000

41

金融学

4000

42

贸易经济

4000

43

公共事业管理

4000

44

体育教育

4500

45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4500

46

视觉传达设计

10000

47

工艺美术

10000

48

美术学

8500

(二)住宿收费标准

普通宿舍400元/生·学年,学生公寓(六人间)800元/生·学年,学生公寓(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五条  奖学、助学措施: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建立“奖、助、贷、勤、补、缓、提、保”为一体的帮困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均可获得不同层次与形式的资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三十六条  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楚雄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

2.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cxtc.edu.cn

3.学校招办网址:http://zs.cxtc.edu.cn

4.招办联系电话:0878—3129000(传真)、3124584

5.邮政编码:675000

6.电子信箱:cxsyzb@cxt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楚雄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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