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13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八条 批准成立时间:2005年6月。
第九条 批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校 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第十一条 办学基本条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学校坐落于山东省泰安市,学校规划占地800亩,投资4-5亿元,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占地341亩,投资3亿元,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近
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
建校以来,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根本,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理念,遵循“厚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贯彻“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狠抓教学质量。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专门的办学方向及定位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按照“质量求生存,特色谋发展”的发展思路,通过实施以本科教学为主体,以拓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建设教学型本科院校的过程中,培养“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就业质量好”以财经类为主的应用型合格人才。
独特的管理体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确认,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办学的相关文件精神,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教育法规承担责任。院长受董事会的委托,全面负责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崭新的办学模式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与校本部“高位嫁接,承包办学”的基础上,坚持与母体错位发展;根据建设教学型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通过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教学计划调整、教学质量工程等一系列的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分类指导、柔性培养”的培养理念,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高质量的原则,纵向注重系统性、横向注重渗透性,构建立体、互通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建立合理的基础课程平台,实施模块式课程组合,进行复合式能力培养;设立奖励学分,激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学术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突出强调实践性教学,强调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学校积极进行了一系列的特色教育教学模式改革, 构建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素质教育+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教学体系,提出了 “两优、两重、一适应”和“3+1”的课程设置模式,优化教育资源利用,优化课程体系设置,重视基础知识训练,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能够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人才市场需要。学校开展以主题演讲与主题写作为主要内容的“早读晚写”特色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大学生人生职业规划教育和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学校注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根据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原则,推行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开展“99+1”人才培养新模式。对综合素质高、特长突出、个性明显的学生按照拔尖创新人才目标培养。学校开办“创新创业人才试验班”选拔一批品学兼优且有志于创业的同学,朝着创新创业的方向培养,使之具备企业家的素质。学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立了心理宣泄室、沙盘游戏室,成立了山东省内首个艺术心理工作室,开设艺术心理治疗等课程,有计划地分步对学生进行团体和个人心理辅导,缓解学生在学习、就业以及交友、恋爱等方面的压力和负面情绪,收到了极好的成效。
学校坚持“积极引进,大力培养,优化结构,提升水平”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按照自有教师50%,母体学校聘任教师30%,社会聘任教师20%的比例,建立起了一支以首
为保障教学质量,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确立了严格的教学评价机制,对学院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与督查,评价结果存入教师教学档案,并作为学院续聘教师与否的依据;制定了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完善了教学信息员制度,听取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健全了教师教学质量问卷调查制度,及时听取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改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开拓就业市场。对学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就业指导,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依托财税、金融行业和黄金集团企业优势,实施委培式、订单式校企联合办学培养模式。在培养方向上面向企业、服务企业、贴近企业,形成以就业促招生,以就业促发展的办学特色。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每年开展创业设计大赛、学术科技节,举办了学术讲座、创业大讲堂、大学生维权知识讲座。学校开展一系列高品位、高层次、高普及率的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校园品牌活动。学校每年举办社团成果展、嘉年华社团活动月、社团风采大赛等品牌活动,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尤其是学科类竞赛,如ERP沙盘模拟大赛、证券模拟大赛、市场营销大赛、软件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英语竞赛等。学生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佳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13年学校面向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南、重庆、陕西、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拟招生1390名本专科学生,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当地考生报考指南,或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分数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调档考生按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第一名考生开始,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依次安排其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该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看其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所报专业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安排到缺额专业。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按加分政策提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最高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加分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不再考虑加分因素。
第十九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六条”之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凡有文艺、体育和其他专长的考生,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须在招生录取前与我校招生部门取得联系,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认可,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优先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二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我校对外语将限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将视情况而定,且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部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勤助贷制度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本科学费标准为普通类本科10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2000元/年,普通专科学费8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政策按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外省考生执行生源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七章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招生电话:0538-8369666 8369888 8369182 8369591
邮政编码:271000
网 址:http://www.sdor.cn
E-mail:sdorzsb@sohu.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www.sdor.cn。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