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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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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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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

  • 国标代码:13437
  • 所在省市:江西 - 南昌市
  • 院校隶属:江西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医药
  • 招办电话:0791-86588766
  • 高校地址:湾里校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89号_小蓝校区:江西省南昌小蓝经开区汇仁大道689号

招生章程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校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666号,邮编:330025

第三条学院创建于2001年,由江西中医学院申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是江西省13所独立学院中唯一设置医药、护理本科专业的院校。

第二章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

1、报考英语(医药贸易方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笔试成绩不低于90分;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求身高:男生170公分以上,女生158公分以上。

2、健康状况要符合《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3、录取时,历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无区别对待。

第三章招生录取办法

第五条我院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2011年面向全国30个省市招收医学类及其他专业本科生1600名,具体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我院招生生源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我院在江西省录取批次在为本科第三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考生志愿,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计划内,由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招办根据投档比例进行投档,并通过各省级高招办远程网上择优录取;有志于报考我院的考生,应在相应批次第一志愿栏内填报我院,以确保录取时能够及时投放档案。

第七条部分专业文理兼收;无专业分数级差,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八条我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 10000/每学年;住宿费:八人间600-800/每学年,六人间900/每学年,四人间1000/每学年。如有新文件,即按其制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我院目前已实行的奖、贷、助、勤方式有: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2007年开始,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8000/学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学年),同时,还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学年,二等3000/学年,三等2000/学年)。每年我院获以上奖项和资助的学生达24.8%

2)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其中:一等奖1000/人,二等奖500/人,三等奖250/人,单项奖100/人。每年我院获以上奖项的学生达25.8%

(3)“太平人寿”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从保险专业学生中评选出10,2000/人。

(4)“中国人保健康” 优秀学生奖学金: 每年从保险专业毕业生中按20%比例评选,2000/人。

2、助学贷款:

1)为了更好地推进助学贷款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生源地助学贷款新政策,目前已在江苏、重庆、陕西、湖北、甘肃及江西等省市实施,我院将积极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2)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对家庭困难学生定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并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制定“爱心助学”工程计划,开展了一系列“捐资助学”等活动。

3、勤工助学金:

学院拨专款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每月发放100200元不等的勤工助学金。同时与我院毕业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共同建立了校外和假期学生勤工助学渠道,解决特困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

第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按学分制管理规定修完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招生办联系方式

电话:07916588664  07916539683

传真:07916588664 07916588549

手机短信咨询:孙老师13576086259 潘老师13767043836

王老师13767019557

E-mail:jzkyzs01@163.com

网址:www.jxtcmstc.com

中文域名: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鉴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本省招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我院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院在所在省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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