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教育考试院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泰山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部标代码:10453,校址:山东省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邮编:271021。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进行监督。同时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纪委、教务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纪委派专人全程负责检查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录取原则进行。
第八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体育教育、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视力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和专业要求。
第九条 普通本、专科计划,招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以上的考生。
第十条 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山东省内艺术专业考生必须是参加我校艺术专业测试,且专业合格的考生;体育专业必须是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且专业合格的考生。
二、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按规定比例给我校投档,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学校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学校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择优录取。
三、艺体类考生入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
第十三条外语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给学校投档,学校按第一专业志愿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依次录取。
二、在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外语专业志愿考生,但外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规定分数,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的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原则。
二、对于非第一、二志愿的考生,根据未完成计划的专业缺额调录,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成计划为止。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一批分数线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入校后可自选专业,学院给以重点奖励。
第十六条凡第一志愿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录取成绩在本专业前10%的,入校后可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自选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
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热门专业收费按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在相应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录取情况将及时在泰山学院网站上公布。泰山学院网址:http://www.tsu.edu.cn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传 真:(0538)6715123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
邮 编:271021
E-mail:tsu_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