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200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1.学校全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Science & Technology)
2.学校标识码:4150013548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本科
6.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并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实施。
第五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受理并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与投诉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区域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去向等因素,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具体专业招生,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生源不平衡状况。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详见生源省份的已公布通告。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新生入校后,可选择英语或日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分数依据投档分,并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及同分排序规则。个别省市同分没有排序规则或排序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学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 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本科录取分数线;
2.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3.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执行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 考生的体育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本科录取分数线;
2.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投档规则,按省级体育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体育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第十七条 专业调剂及退档规则
1. 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对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 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 对直接投档到专业且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
1. 考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鉴于护理学、美术学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
3.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填报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七章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费严格按重庆市物价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普通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5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年;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新开设机器人工程、人工智能、新媒体技术专业学费申报标准为16000元/生•年,最终以重庆市物价主管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汇编和《新生入学指南》中公布。住宿费:每生每年1300元-3200元,具体标准在《新生入学指南》中公布。学生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的规定执行。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计算时间以按规定办妥退学手续的时间为准,将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提前请假,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一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开展新生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
纪检监察处监督举报电话:023-42432660
电子邮箱:zsc@cqrk.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