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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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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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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

  • 国标代码:10523
  • 所在省市:湖北 - 武汉市
  • 院校隶属:湖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艺术
  • 硕士点:3
  • 招办电话:027-81317222
  • 高校地址: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_藏龙岛校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6号

招生章程


湖北美术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湖北美术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为湖北美术学院,学院代码为10523。学院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院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为: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艺术类招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崇德、笃学、敏行、致美,富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应用型、研究型和复合型的高素质艺术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按照由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实行按专业招生。2009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500人,招生涵盖绘画(050404)、动画(050418)、雕塑(050405)、艺术设计(050408)、工业设计(080303)、艺术教育(040106)、艺术设计学(050407)和美术学(0504068个专业,24个专业方向(详见招生专业及名额分配表)。专科专业为:视觉传达设计(670103)、广告设计与制作(670112)、室内设计技术(560104)、环境艺术设计(560105)、服装设计(610204)、纺织品装饰艺术设计(610206)、服装表演(670204)、产品造型设计(670102)、动漫设计与制作(590110)。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

第九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

4、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院专业学习的要求;

5、报考我院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85;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70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在全国八所美术学院及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任何一个专业考试考点被认定舞弊的考生。

第十条 报名办法:

1、申请报名者可在我院招生报名点购取招生报考手册及报名机读卡等。

2、符合报考条件者,直接到我院招生报名处报名,外省考生可按规定时间就近到我院省外报名点报名,就地考试(不收报考作品、不接受函报和网上报名)。

3、报名程序: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丢失,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及身份证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交验县(市、区)以上招办打印的高考文化报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用本省联考准考证复印件代替)。

本人填写的我院报名机读卡一份(自制表格无效),要求字迹清楚,填涂完整,内容准确。由报名机读卡填涂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登记照1张(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及报考专业)。

缴纳报名考务费180/每个专业方向。

现场领取专业测试准考证。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我院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统一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通过美术类专业联考。我院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安排详见《2009年专业考试考点设置及报名、考试时间安排表》。

第六章 评分办法、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专业课考试各科满分100分。由我院专业教师组成阅卷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封闭式阅卷。

第十三条 我院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教学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时外语考试语种仅限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服装表演专业不作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 只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按照折算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对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本章程第十八条比例折算办法相加,计综合总分排序,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比例折算办法如下:

1 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和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30%,专业成绩占70%

2.书法专业考生参加我院组织的书法专业考试,高考文化成绩占60%,专业成绩占40%

3 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专业: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省普通二本最低投档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

4 服装表演专业方向:只考表演基础,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按表演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在我院国画、油画、版画、壁画与综合材料艺术、美术教育、雕塑系专业总分排序前6名;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系专业总分排序前9名;动画学院、视觉传达系专业总分排序前10名的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高考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录取的相关条件,可不受我院总分折算方式和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要求的限定,优先录取。书法、服装表演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专科的湖北省考生,认可本院专业测试成绩,专科专业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凡取得我院本、专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均具备报考我院专科层次所涵盖的任一专业的资格。专科面向山东、湖南、河南、江西、福建、广东、江苏、安徽八省招生,上述省份考生认可本省联考成绩,即凡通过考生所在省联考专科合格线的考生,具备报考我院专科资格。专科录取原则为: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时,按专业成绩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无往届生与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文理兼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

第二十六条 湖北美术学院各专业2009年学费暂定为:

绘画、雕塑每生12000/学年

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每生13000/学年;

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每生10000/学年;

学费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北村奖学金、昙华林之路奖学金和马利奖学金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我院将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执行,提请考生及考生家长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报考选择。

第八章 毕业就职

第二十九条 就读我院各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按国家规定,发给湖北美术学院毕业证书。成绩优秀且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毕业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联系方式为: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编:430060

联系电话:027-68895035(办公室)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及有关招生未尽事宜由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版权归湖北美术学院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摘录、更改、转载、发表,违者必究。

查分网址:http://www.hifa.edu.cn(湖北美术学院网址)

办公电话:027-68895091

邮政编码:430060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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