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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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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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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

  • 国标代码:11420
  • 所在省市:河北 - 保定市
  • 院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财经
  • 硕士点:1
  • 招办电话:0312-3338287
  • 高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

招生章程


河北金融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学校代码:11420。

学校创建于1952年,原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2000年4月划转河北省人民政府,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学校占地1323亩,坐落于古城保定。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邮编:07100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本、专科毕业生,颁发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的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至120%。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后续志愿。

       第十六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即:首先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男女生不限,公共外语课统一为英语。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收取执行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分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800元/年·生或12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已建立起“奖、贷、助、补、减”的工作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址:http://www.hbcf.edu.cn

                          电子邮件:hbjrzsb@126.com

                          招生咨询电话:0312—3338049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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