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 学院名称: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
2. 学校代码:13658
3.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 办学层次:本科
5. 办学地点:天津市大港区学府路60号;邮政编码:300270
第四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外国语学院与天津天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按新机制运行的独立学院,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时,依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安排专业,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按照《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报考我院的天津考生:1、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高考成绩在投档考生中排名前20%的考生,或学业水平考试中有7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7A)、高考成绩在投档考生中排名前10%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2、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指在同一个分数段内),优先安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也相同,则优先安排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3、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指在同一个分数段内),先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相关科目分数较低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4、同一分数段是指,只是个位数不同且相差不到10分的分值,如450-459,460-469,470-479,……6、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5、报考语言类专业的考生,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参照江苏省招生办法,录取及安排专业时按照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由高到低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标准:A+=4分,A=3分,B+=2分,B=1分,C=0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语言类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中日语专业招收日语语种考生;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我院为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考生也可于录取期间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学院网址:http://bhws.tjfs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zhaoshengzx@sina.com
咨询电话:022-63252225 022-63250161 022-2324737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考生所获取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