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城山100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层次:高职
学院概况: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04]62号)、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座落在历史文化名城福州市,位于书香四溢的仓山文化区仓山城门镇三角埕。2008年学院面向福建、浙江、湖北、海南、江西等五省市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学制三年(文理兼收)。学院目前开设国际商务、应用英语、金融保险、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涉外方向)、文秘(涉外商务策划方向)、应用日语、报关与国际货运、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通讯呼叫与客户管理)、旅游管理、商务英语、物流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网络系统管理、财务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动漫设计与制作等十九个专业。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2008年我院统招招生计划16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国家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九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我院设立奖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我院设立“钦兴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我院设立 “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爱心基金,用于对贫困学生的扶助。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六条 学费:一学年6500-8000元(按各专业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一学年1200元人民币(住4人/间)、1100元人民币(住5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十八条 医疗费:(自理),学院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统一组织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38元)。
第六章 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颁发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城山100号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83560333
联系人:
传真:0591-83560777 邮编:350018
网址:http://www.fzfu.com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