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概况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南宁校区、平果校区两个校区。南宁校区坐落于“中国绿城”——广西首府南宁市,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是广西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和贸易中心;平果校区坐落于广西平果大学城,这是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红七军的红色故乡。校园环境优美,四季绿树成荫,是学习生活的好地方。学院现设有建筑工程系、建筑设计系、机电工程系、经济管理系、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等5个系,开设有39个热门专业,目前全日制高职在校生7000多人。
学校全称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 14127
办学层次 民办,专科
招生电话 0771-3832389 6769113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二、招生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127
第三条 办学性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位于具有“南国铝都”美誉的平果大学城,是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五条 毕业与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 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填报我校进档的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1.专业顺序,分数优先(总分含照顾分)。具体做法为: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达到该省区相应批次录取线的,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
2.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填满6个专业志愿,又在“部分专业服从调剂”栏中填报若干其它专业的,我校将视其它专业的缺额情况,按照“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3.对“所有专业服从调配”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各专业录取情况灵活录取。
4.对“不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在“是否服从调剂”栏中选择“不服从调剂”,而我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到该考生的,予以退档。
5.艺术类考生录取。我院认可各省、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艺术省统考成绩。出档到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根据出档考生按照艺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以此类推。
6.如与教育考试部门公布文件相冲突,以考生所在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文件规定为准。
7.我院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两个专业有特殊要求。标准在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我院实行奖、助、补、减、缓、勤、工等措施,奖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2016年累计发放奖、助学金共400多万元。
就读我院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2000元、区政府奖学金5000元。
学院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每人800元、600元、200元。
参与学院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可以每月补助300元—1200元。
第十条 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公章,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在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广西平果县大学城大学路1号(平果校区)
第十三条 南宁校区:2017级新生在学院南宁校区报到入学。
第十四条 联系电话:0771-3832389 6769113
0776-2635888 2635999
邮政编码:531499 网址:http://gxgcedu.com
第十五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