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服务于考生,服务于社会”的宗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文山学院(学校代码:11556)。地址:云南文山城学府路66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全面、准确、规范地履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承诺。
第六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报名条件:凡报考文山学院的学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详细条件依据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九条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学校将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条外语语种: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要求参加英语口试。
第十一条男女比例: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云南省组织的有关考试,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所投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文山学院的考生;第一志愿不满计划时,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定向生在投档分数线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按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生录取专业的选择主要依据所报专业志愿,从专业一志愿到三志愿依次录取,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时,依据调剂志愿安排相关专业。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由云南省招考办统一公布。
第十六条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在校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学校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社会捐助、学校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6-8886220,传真:0876-2152378,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电话:0876-8886204。网址:http://www.wstc.net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文 山 师 院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