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教育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教育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College of Education,学校部编代码:50937。
第三条 办学地址:(东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4号,(西区)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成人本科院校,办学层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计划数的120%以内,男女比例不限,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部分专业着重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专业、文化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其中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余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参照以上规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报考师范类各专业的考生应无明显的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考试(艺体类考生还应含专业)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四川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凡以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国家相关法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邮政编码:611130
咨询电话:028-66772145
学校网址:www.scc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