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成都师范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部编代码:14389。
第二条 办学地址:(人南校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4号;(温江校区)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白果林校区)成都市青羊区百寿路4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相关工作方案和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对招生工作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同时,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条 不限男女考生比例,对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部分专业着重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专业、文化成绩双上省控线的情况下,其中美术学、环境艺术设计、体育教育、新闻采编与制作、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社会体育、广告设计与制作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参照以上规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建议慎报;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录取到师范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成都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考试(艺体类考生还应含专业)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凡以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国家相关法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邮政编码:611130
咨询电话:028-66772145
学校网址:www.cd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