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工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教育部代码为:1324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工商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四条 工商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五条 工商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全国各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工商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工商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我院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
第八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工商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条艺术类考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基础课联考且合格,均可填报我校志愿,其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线。
第十一条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五章 新生入学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工商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十七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工商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业安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文件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wpuic.net.cn
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大道张家湾街19号 邮编:430065
联系电话:027-88151945、55907559
传 真:027-88151183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0年工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