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体育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体育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体育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有:单独提前招生(提前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体育类(第二批):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休闲体育、休闲体育(高尔夫)、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与健康、特殊教育(体育)、新闻学(体育新闻);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运动康复与健康、新闻学(体育新闻);音乐类(第二批):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主播)、舞蹈学(模特、流行舞蹈)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单独提前招生、体育类、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相关专业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体育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各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填报我院音乐类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考艺术类(音乐类)报名条件,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并取得由我院发放的专业成绩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录取办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情况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当地招办划定分数线从高到低录取;
音乐类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划定的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计划超过10名的省份,文化分排前2名者优先录取,其余则按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首先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60%录取,其次按体育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40%,体育类其它专业出档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录取。
2.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
(1)拟录取名单将报至考生户籍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我院按备案批复后的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
(2)根据我院专业或专项的需求,先录取具备免试资格考生,再录取线上健将(或武英级)及一级运动员考生,最后录取线上二级运动员考生。
同等级线上考生,分专项以文体综合分排序录取,排序相同者,以其近期比赛成绩较好者优先录取。
注:凡被我院“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办理录后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优惠政策:
1.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一级运动员可在原始文化成绩基础上加30分,健将级加50分。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以下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或运动能力突出的考生;具备特殊技能的考生(如:绘画、书法、音乐、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相关专业身体条件较好的考生(如:男生身高185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70厘米以上);极具培养潜力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体检标准:
1.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男生不低于168CM、女生不低于158CM(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以及体操、技巧、举重等部分专项高水平运动员可适当放宽);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
2.有生理缺陷、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情形之一,不宜就读体育教育、新闻传播类、舞蹈学(模特)、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主播)专业;
3.特色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不录取色弱考生;其他影响运动能力缺陷者,各专业均不予录取;
4.舞蹈学(模特、流行舞蹈) 、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主播)专业体检除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外,还需达到该专业具体要求。详情见《广州体育学院2010年舞蹈学(模特、流行舞蹈)专业招生简章》、《广州体育学院2010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主播)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舞蹈学(模特、流行舞蹈)、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主播)专业学费为10000元/学年/生;休闲体育(高尔夫)专业收费待省物价局批复后确定,体育教育等其他专业学费均为4300元/学年/生,港澳台学生学费按国内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所有专业收费按广东省政府物价局当年核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1500元/学年/生。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奖贷助学金设置
1.详情于入学后见我院《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
2.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思想表现好,运动成绩突出者,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运动竞赛成绩奖励奖金或“黎伟权”奖励基金奖;
4.在校学生原则上每年可享受10个月的专业奖学金;被选入学院代表队的队员,视其运动等级及训练、比赛情况给予伙食补助、训练经费补助和运动竞赛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州体育学院监察处
联系人:李意中
监督电话:020+38026838传真:020+87551216
电子邮箱:gzsujw@126.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8024685 传真:020+87553785
电子邮箱:gzt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ipe.edu.cn
招生网址:http://gtedu.gipe.edu.cn/recruit/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于2010年4月2日由学院领导审查汇签通过,适用于广州体育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委托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