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2009年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广西艺术学院2009年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艺术学院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校名全称:广西艺术学院;代码(国标):10607;办学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本部),邮编:530022。
第三条办学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硕士研究生教育及专科教育等层次的办学。
第四条 广西艺术学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广适应”的创新型和实践型相结合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广西艺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高职高专,学制二年(中英合作办学);高职高专,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学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2009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00人、高职高专80人(中英合办,国内2年专科+国外2年本科,相关信息可登录我院网址招生资讯查看),高职高专三年制20人,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章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或具有同等学力毕业生,招生条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入学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招生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资格。高职高专专业生源认可生源省级艺术统考成绩。
第十一条仅报考我院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广告学(广告策划)、美术学(书法、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艺术商务、媒体创意、文化艺术管理)、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录音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影视形象设计、舞台美术与空间设计)、广播电视编导(影像数字传播、电视编辑与网络媒体)专业方向的广西考生,不需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考,只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已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文化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入学考试外语语种:英语。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后),各专业文化分数线一经确定,报生源省招生部门备案并公布。高职高专文化录取分数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专科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十六条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
第十七条 高考文化成绩(含数学)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我院专业考试成绩取得合格资格,依据考生志愿及政审体检等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高考文化成绩已达到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考专业主科、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进行综合平衡,除广告学(广告策划)专业以文化与专业分数6:4的结构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录取以外,其余按专业成绩高至低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第二十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文化、专业分数要求高于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分数。
第二十一条 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志愿不能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已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可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进行分配及平衡调整。
第二十三条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二十四条体检与专业录取要求:
1、除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以外,要求心理健康,五官端正,有一定身高,还须符合我院部分专业提出的身体条件要求:
①音乐、舞蹈、表演、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舞台影视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均要求:听力正常,手指无残缺,无妨碍表演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②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民族音乐表演)专业除①项要求以外,还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身高要求为女生158cm、男生170cm以上;
③表演(舞台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表演与教育)、表演(国标舞、现代舞)专业除①项要求以外,还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年龄16—21岁以内;
④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影视形象设计)、广播电视编导(影像数字传播)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米以上,女生1.60米以上;
⑤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5米以上,女生1.65米以上;
⑥美术类专业均要求无色盲、色弱;
⑦录音艺术专业男女生比例为1:1,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及招生人数以本年度《招生简章》公布为准;
2、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3、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小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录取。
第七章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情况,慎重选择填报专业。我院本年度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1、动画(动画设计制作、网络媒体设计)、艺术设计(装帧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景观艺术设计、会展策划与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商业插图设计、旅游品艺术设计)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艺术设计专业高职高专3年制学费为9500元/学年;艺术设计专业高职高专2年制(中英合作项目)及其他专业年收费标准以本年度《招生简章》公布为准(学费标准按广西物价部门当年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住宿收费标准约为:800—1200元/年.人。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七条 广西艺术学院有南宁本部、南宁校区、桂林分院、桂林雁山园校区,本年度各专业新生入学报到及学习地点安排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我院网址招生资讯详细查看。
第八章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多项学生奖学金,采取各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条款可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的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的考生,须参加广西艺术学院的专业考试,报名及专业考试办法与大陆考生相同。取得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持《广西艺术学院专业合格证》参加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课联合招生考试。录取办法与大陆考生相同。
第三十条我院本科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学院招生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除此之外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本科招生信息,我院将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
邮编:530022
电话:0771-5333126 5317393(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