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医学类专业自身的特点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体检要求,作为医学部高考录取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弱、色盲。
二、有以下情况者,根据各专业学业及职业要求,建议慎重报考: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斜视。
2、两耳听力均在
3、嗅觉迟钝。
4、口吃。
5、肝功能异常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临床相关专业)。
6、左利考生(口腔医学专业)。
三、其他:
1、医学部根据本体检要求进行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2、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本体检要求,按《北京大学医学部本专科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3、本体检要求由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