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8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86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市首批示范性高等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单位。2007年被天津市商务委批准为“天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2009年被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政府批准为“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现有教职员工500人,在校学生近7000人。
学院1960年成立,有近51年历史,为国家外经贸事业培养了近10万名高水平毕业生。随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2011年更名为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在继承过去优秀教育传统基础上,走上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的办学之路。
多年来,学院一直以高水平办学水准和优良教育品质,吸引着全国各地学生。学院经贸外语专业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享有盛誉。在全国特别是在滨海新区的许多外经贸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中,许多知名人士、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毕业于这里。学院立足天津、面向全国,紧密依托外经贸行业,提出“坚定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以就业教育为导向,坚持育人为本,培养理想信念强、道德水准高、具有一定外语专长和现代服务业知识与能力的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始终并坚持着“笃信、励学、求实、创新”的校训。
学院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控规面积366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图书馆、实训中心、信息中心、大礼堂、报告厅、体育场、体育训练馆、学生食堂和学生公寓等学习和生活设施。经过近几年规划和建设,体现出建筑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设施功能完备的校园特色格局。
学院具有良好的教学声誉和质量。专任教师队伍中,5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 40%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1/3具有“双师”职业资格证书。学院设有经贸外语系、国际贸易系、国际物流系、商务管理系和会计系等5大教学系、开设有21个专业。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学院先后与澳大利亚、英国、丹麦等国家的有关学校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保持外籍教师来校任教,安排师生国际互访、研修活动,提高学生外语的应用能力。
由于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学院历年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左右,专业对口率保持在90%以上。除此以外,每年还有一批毕业生通过考试进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近年来,学院还通过与知名企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开办了专业订单班、国际留学培训班等,进一步拓展了学生升学就业渠道。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1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应用法语专业第二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1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88384363、88382373、88382483、88384393、88382955、88382837
传真:(022)88382697 邮编:3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