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大力实施高考“阳光工程”,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各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748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
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53号
预科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为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创建于1949年12月,是青海建立最早的高校和新中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全国首批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也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的省属重点高校。建校60多年来,始终弦歌未绝、办学不辍,经历了初创期、建设期、改革发展期、跨越期等几个阶段,为青海的政权建设、民主改革、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建校以来,经过几代人的奋斗,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现设有15个学院、5个直属教学系部,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工学等门类。与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拥有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2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点和 51个本科专业,有8个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20个省部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有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教学示范中心、34门省级精品课程和省级重点建设课程,拥有民族研究所、青海省法学研究所、青海省旅游文化研究所、青海省格萨尔史诗研究所、青海省应用数学研究所、青海省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研究所、青海省语言与民俗研究所、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8个省级科研机构和藏学研究中心等15个校级科研机构。目前共有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汉、藏、回、土、撒拉、蒙古等36个民族的学生12746名在校学习,其中硕士研究生1000名。截止目前,学校已为国家培养了7万余名各民族合格人才。
学校拥有一批治学严谨、德高学
青海民族大学占地面积1107亩,建筑面积41.
青海民族大学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近五年来先后派出400多人到国内外知名大学进修、攻读学位、讲学、合作研究,聘请近100名国内外知名专家作为客座教授、特邀研究员来校任教、讲学。学校与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日本南山大学、法国欧亚高等管理学院、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等国外大学有合作交流协议。青海民族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外国留学生定点教育单位,先后吸引了34个国家的留学生2000多人次来校学习交流,目前有留学生185人,已成为青海民族教育、民族工作、民族关系的缩影和青海省对外开放、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目前,全校师生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贯彻落实《青海民族大学关于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为把学校早日建成青藏高原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过线,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青海籍考生按青海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971-8863272 8808501
传 真:0971-8808501 8800204
邮 编:810007
联 系 人:董占明 郜锋
E— mail: qhmdzjb@sohu.com
学校网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网址: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就业网址:http://qhmu.university-h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