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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

  • 国标代码:10399
  • 所在省市:福建 - 泉州市
  • 院校隶属:福建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师范
  • 招办电话:0595-22919911
  • 高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大街398号

招生章程


泉州师范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今年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以及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9

2.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适当发展社会需要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福建省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4.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5.学校地址:东海校区(校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

诗山校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诗山镇;

软件学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媒人桥路2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招生计划和范围

我校今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数为5420人,其中:本科47个专业计划招生3820名,面向全国24个省(市、区)招生;高职15个专业计划招生1600名,只招收福建省考生;另有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30名,面向广西、云南、内蒙古招生。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要求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五条 收费标准:

1.学费:(1)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3600元;

(2)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7000元;

(3)闽台合作项目专业:一般专业每学年15000元(待批),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8000元(待批)

(4)高职高专类(不含软件类)每学年5000元或6000元。

(5)软件学院(校企合作):本科专业每学年15000元(待批);闽台合作项目(艺术类)每学年18000元(待批);软件类高职每学年9000元(不含认证费)。

2.住宿费:东海校区每学年600800元;诗山校区500700元;软件学院每学年90012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条 录取原则

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学校根据省招办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2.校内专业投档:原则上按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若第一专业已满,则根据考生的参考专业志愿安排到第一专业未录满的专业;愿意服从调剂的考生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特殊情况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3.外语语种:外语类专业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学生入学后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

4.报考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报考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应达90分以上。

5.艺术类录取原则:

1)音乐学(南音方向)必须参加由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福建省其他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省招办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

2)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占70%文考成绩占3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折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文化成绩满分×70%+文化成绩×30%;艺术教育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和文考成绩各占5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折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文化成绩满分+文化成绩。

3)福建省艺术类(艺术教育、南音除外)录取原则: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福建省高招办以投档规则折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湖南省、江西省、山西省、河北省的美术类及湖南省、江西省的音乐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其他省的考生必须参加由省招办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综合分投档的,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体育类录取原则:考生的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综合分投档的,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其他方式投档的,则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折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文化成绩满分+文化成绩)

7.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9.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系咨询及申诉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919911,申诉电话:0595-22919636,网址:www.qztc.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泉州师范学院招生办,邮编:362000

第八条 助学措施: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奖助学金: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我校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师范类学生还享有师范生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考生所在地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入学前,直接在当地办理;考生所在地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困难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6000元;

3.特困生补助:对于少数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困难补助,补助分定期和临时补助两种;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中心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优先安排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原则,为广大学生提供家教、兼职和校内临时岗位等。

5.社会资助:学校每年积极联系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资助部分贫困学生。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高招办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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