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艺系、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我校2015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000名。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保留有不录满计划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各专业在第一批本科艺术类批次录取,非广东省考生按生源省录取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各专业非广东省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校非广东省招生总人数的3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音乐类录取。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省招办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社会音乐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如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政审体检合格,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1. 除舞蹈系的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2. 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考生综合成绩相同而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3. 华侨、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在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6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
3.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8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20
4.舞蹈表演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成绩排名在本系前六名的考生,文化分数线可下浮20分(高考文化成绩按750分总分计算),其中各系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流行音乐系流行音乐演唱和电子管风琴各六名。
第二十五条 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报考音乐教育的广东省考生,主考项为器乐的,只招收8名,且仅招管乐,其中单种乐器录取考生不超过两人。
4.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要求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含)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我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中的加分不予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乐器工艺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听力有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演唱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发声器官有要求,请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留学生每生每年25000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次可获奖学金8000元,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次最高可获奖学金2500元。
2.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3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3.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4.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 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 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xhzsb.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