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71
五、办学地址:本科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高职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东丽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地方高等体育院校。近年来,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办学规模持续扩大,办学层次逐步提高。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基本建设投入,一批现代化教学、科研、训练设施相继落成,教学管理日趋规范,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现设有十五个体育及相关学科本科专业,六个硕士点;是开展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单位,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全国首批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之一;学校拥有两门国家级精品课程、数门市级精品课和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以及市级教学团队;建有天津市以建设全国一流学科为目标的“重中之重”学科和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已形成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分别为3200或4000元/生、年,体育单独招生专业 8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艺体类专业8000元/生、年,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7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果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天津市考生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
第十三条: 天津市考生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依次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即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口试成绩合格;天津市考生同时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考生专业成绩(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对于文化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提前招生,在学校确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以文化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享受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九条非体育专业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二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称号以及相关专业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身体状况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 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
2、 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 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考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我校本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电话:022—23015120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邮编:3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