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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

  • 国标代码:11834
  • 所在省市:河南 - 郑州市
  • 院校隶属:河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招办电话:0371-88858888
  • 高校地址:北校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94号_南校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666号_济源校区: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招生章程


黄河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黄河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黄河科技学院    简称:黄科院     英文名称:Huanghe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院校国标代码:11834。

第三条 办学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北校区);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

第四条 黄河科技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办学地点济源市) 院校国标代码:11834  系教育部“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项目,办学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第五条 黄河科技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黄河科技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黄河科技学院制定的《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

第十条 普通本专科录取规则: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

则确定。

第十一条 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两个专业我院组织单独考试,提前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省级招生办规定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加试要求: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招生办公室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没有省统考的个别艺术类专业,我院单独组织专业加试。

第十四条  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于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要求,我院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市《报考指南》公布为准。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报考我院第一志愿,本科过重点线、专科过本科线的考生入学后颁发新生奖学金(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外)。

第五章  毕业及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健全的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讯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 (北校区)  邮编:450006  

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邮编:450063

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邮编:459000

电话:0371-68880130  68951486   http://www.hhstu.edu.cn    

   E-mailzsb@hhst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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