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科目
物理
预估分数
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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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

  • 国标代码:10199
  • 所在省市:吉林 - 长春市
  • 院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医药
  • 硕士点:6
  • 招办电话:0431-86172018 86172896 86172106
  • 高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 博士点:2

招生章程


长春中医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长春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校区地址:

  本、专科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专科(高职)通化教学区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1597号。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5060元;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专科专业: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70元;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630元。

 

第三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地域、民族等特征多角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项资助政策,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学生特点发放各种困难补助,如新生补助、返家路费、物价补贴、新疆籍补助等;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勤俭自强、成绩较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自强自立大学生标兵专项奖励资金;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暖冬资助”项目。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含)。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此外,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报考公共管理类、药学类、护理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根据护理学专业就业特点,建议男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

  专科(高职)助产专业考虑到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建议男生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非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3.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采取“遵循志愿,总分优先”的录取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长春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4.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江苏省在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队,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级,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需达到C级。  

  5.优先级别。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如有高考成绩排名,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高考成绩排名,则依次参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本科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文科类(除英语专业外)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除英语、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外)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理科类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为语文、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英语专业为英语、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数学。专科(高职)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文科类专业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专业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6.专业调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7.退档。对高考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8.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学校在录取分配专业时,政策性加分计入总分。

  9.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ucm.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ccucm.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联系电话及部门:

  招生办公室:0431-86172013、86172018、86172896、86172106

  临床医学院办公室:0431-86178027

  药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11

  针灸推拿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24

  护理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33

  管理学院办公室:0431-86172431

  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0431-86172063、86172066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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