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科目
物理
预估分数
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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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

  • 国标代码:10603
  • 所在省市:广西 - 南宁市
  • 院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师范
  • 硕士点:14
  • 招办电话:0771-3903928
  • 高校地址:明秀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_长岗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_五合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_武鸣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新宁路508号

招生章程


广西师范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广西师范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英文名: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长岗和五合三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普通本科、预科、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本专科招生生源计划。2017年本专科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应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以高考文化总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同时以专业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提档办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普通类专业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所填报专业的相关科目高考分数高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


招收文史类考生的专业相关科目排序为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数学科成绩。


招收理工类考生的专业相关科目排序为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语文科成绩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专业录取


(一)体育类专业录取


参照考生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5%+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按体育高考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体育高考分和文化分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


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专业校考且专业成绩合格。


我校未设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专业,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招生联考成绩。


投档到我校后:


1.音乐学、舞蹈学、书法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分和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专业分、专业主考科目成绩、文化分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分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三) 学前教育专业录取


该专业面向广西文史类考生招生,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录取。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在本科提前批填报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志愿,且分数达到当年广西文史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均可参加面试。面试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面试成绩不计入录取总分。面试内容为视唱练耳、朗诵、舞蹈、绘画等。未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志愿,不予录取;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外语类专业录取


    报考英语专业、日语专业、翻译专业的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外语口语测试的,要求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语试测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或相当于合格及以上的相应等级)。


(五)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


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投档规定,投档到我校后,根据运动项目分性别、位置或小项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分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和国际健将。


(六)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


1.旅游管理专业(与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合作)本科教育项目。本项目前三学年在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第四学年可自愿选择到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学习,或继续在我校学习。本项目列入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的当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英语单科高考分数不低于该科高考总分数的60%


2.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合作)本科教育项目。本项目第一、二、四学年在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第三学年可自愿选择到台湾研修一年或在我校学习。本项目列入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的当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旅游管理(为民航业培养)本科专业、空中乘务专业(专科)录取


 1.旅游管理(为民航业培养)本科专业、空中乘务专业(专科)按照普通文理类招生。报考上述专业的广西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面试且面试合格,在本科、专科提前批次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报考上述专业的非广西考生,我校承认生源省份该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统考成绩,录取批次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规定执行。


2.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面试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面试分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面试分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八)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专科专业录取


该专业定向招录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


1.高考结束后,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且报考我校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专科专业的考生进行初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面试办法,由我校组织面试。


2.按综合分[综合分=面试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面试分高的考生;面试分和高考分都相同,优先录取语文高考成绩高的考生。该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        


3.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专科专业为定向培养项目。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专业的招生规定有所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我校招生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录取


我校的民族预科班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入学时集中在教育厅指定的高校预科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1.少数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录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报考我校免费(预科阶段)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农业户口;


3)应届高中毕业生。


以上条件如有调整,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2.普通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录取。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预科阶段学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1.对填有“不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优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及“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到尚有缺额的所服从的专业。如果所服从的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3.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部分专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如下:


(一)体育类专业


1.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男生和女生身高均不限。


(二)艺术类专业


1.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3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2cm及以上;


2.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楚;


4.美术学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动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三)普通类专业


1.旅游管理本科专业(为民航业培养)、空中乘务专业(专科)。


1)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公分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型疤痕;


2)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3cm


3)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199711日以后出生)。


2.广播电视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五官端正;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要求考生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按学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需按学年缴交学费,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次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1.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学生·学年;


2.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学生·学年;


3.艺术类专业。12000/学生·学年。


4.  职教师资类专业。文史类专业(不含外语类)6000/学生·学年,理科类、外语类专业7000/学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学生·学年;


5.旅游管理专业(与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合作)。前三学年学费30000/学生·学年(含国外引进课程费用);第四学年不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继续执行合作办学教学计划,学费标准不变;第四学年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由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按海外留学生标准收费。


6.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合作)。学费18000/学生·学年。第三学年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者,学费按18000/学生·学年缴交,其他费用自理


7.旅游管理 (为民航业培养) 专业、空中乘务专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政策及措施详见我校2017年招生简章。


 


第六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


 


第七章 联系方式和网址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监督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771-3903928(兼传真)


2.招生监督电话:0771-3908523


3.学校网址:http://www.gxtc.edu.cn


4.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zjc.gxtc.edu.cn/Category_7541/Index.aspx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西师范学院


                        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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