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广东药学院
学校代码:10573
校 址:大学城校区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中山校区 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号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性质:公办
院校介绍:
广东药学院是我国独立建制的3所药科大学之一,广东省热门高校,首批进驻广州大学城的10所优质名校之一,广东省培养药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商学等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的重要基地,是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广东省国家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和广东省3家药学法定CMA计量认证单位之一。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接收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和面向全国招生资格。
学校有广州大学城校区、赤岗校区、宝岗校区和中山校区,校园占地总面积近3000亩,学校本部坐落在风光旖旎的广州大学城。学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等完整的教育体系。现设有药科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临床医学院、中药学院、医药商学院、医药信息工程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制药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基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外语部、人文社科部、体育部等13个二级院部。本科教育共有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7个学科门类资格,设有药学(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省名牌专业)、预防医学(省名牌专业)、药物制剂(省名牌专业)、临床医学、中药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73个本专科专业及专业方向。研究生教育现有中药学、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学、内科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病原生物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等8个硕士点。成人高等教育开设函授和业余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科门类齐全,相互支撑,优势互补,专业适应性强,结构合理完整,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药学与预防医学专业,在广东省乃至华南地区具有显著优势。
学校现有各类在校生35000多人,其中普教生21000多人。学校师资队伍整体结构比较合理,力量雄厚,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专任教师中正副教授和具有相当职称的教师约占4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约占57.7%。学校有4个国家级和省级药物研究机构以及3个校级研究所,210多个教学基地,2所附属医院,1所附属药厂。
学校致力于复合型、应用型和创造型高级人才的培养,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与提高。近半个世纪以来,我校为医药卫生行业输送了大批高级业务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近十年来,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一直处于全省高校前列,2004年以来本科生就业率超过98%,专科生就业率超过92%,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和社会的欢迎!
2008年,我校将面向全国22个省(区、市)招生,普教招生计划为5600人,其中普招本科5030人、本科插班生170人、专科招400人;广东省外本科招生210人,分别是河北10人、山西10人、上海4人、浙江5人、安徽27人、福建5人、江西10人、山东5人、河南20人、湖北10人、湖南5人、广西12人、海南10人、重庆5人、四川13人、贵州20人、云南5人、陕西10人、青海5人、内蒙古9人、甘肃10人。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第一志愿填报广东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和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和本科插班生招生工作,以及体育尖子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院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尊重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以及本科插班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录取条件
(一) 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划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 已填报我校招生所在批次志愿,且政治表现合格;
(三) 选考科目符合招生专业的要求;
(四)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体检要求,其中药学类、医学类、化工与制药类、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的视力要求纠正到4.8镜片度数低于800度;
(五) 符合我校对具体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六) 新生入学后,学校外语课以英语教学为主,其他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七)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七条 录取
(一)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药学院招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要求开展录取工作。
(二) 坚持志愿优先的录取办法,当考生德智体表现、高考成绩、综合评价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优先考虑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三)当同一批次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结合综合评价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四) 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科投档比例完成录取。
(五) 已填报我校招生所在批次志愿且高分优先投档的线上考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将录取。
(六) 加分考生与正常出档考生一视同仁,择优录取。各省(区、市)体育尖子考生在达到我校本科录取分数线,符合招收项目(田径、游泳、健美操、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男子足球、女子足球、武术、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定向越野)要求,服从专业安排的,择优录取。
第八条 专业安排
(一)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尽量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二)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所报第一专业志愿的人数录取额满时,将结合考生第二至六专业志愿以及是否服从,来统筹考虑专业调剂。
(三)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安排视各专业的具体录取情况而定。
第九条 退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
(一) 考生体检结果不符合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要求;
(二) 因所报专业额满,考生又不服从专业调剂;
(三) 全校各专业人数均已录取满额时,超出计划的考生电子档案予以退回。
第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电话查询台、电视媒介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录取情况,最终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打印并盖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
(一) 本科: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专业及其方向4180元/年;制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及其方向4730元/年;其余本科专业及其方向5280元/年;
(二) 专科:药学、中药专业5500元/年;医药营销专业4500元/年。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
广州大学城校区:1700元/年;
中山校区:1500元/年。
第五章 奖贷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凡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均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 设置形式多样的奖学金
1.优秀新生奖学金
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分数超过各省(区、市)当年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即本科重点院校分数线)并排在前列的本科生,奖励最高金额为每生15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生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每年一次评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综合测评优秀的学生。
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在毕业学年评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贫困大学生。
(二)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设置国家助学金和广东省政府临时困难补助
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资助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学业优良的贫困大学生。
(四)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岗位、兼职信息,支持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
第六章 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全面测定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我校2008年招生专业设在广州大学城校区和中山校区,以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咨询、联系地址和方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510006
电 话:020-39352027 020-39352029
传 真:020-39352027
网 址:http://www.gdpu.edu.cn或http://www.gdpu.cn (学校主页)
http://zsb.gdpu.edu.cn或http://zsb.gdpu.cn (学校招生网)
E-mail:gyxsc@126.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